(2017)川0903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昌颖申请执行攀西绵阳南山国际学校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昌颖,攀西绵阳南山国际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69号申请人:张昌颖,男,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星,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翼,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攀西绵阳南山国际学校,住德州镇中屯村三社。法定代表人:向道平,该校校长。申请人张昌颖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攀西绵阳南山国际学校银行账户人民币1200万元(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予以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自愿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昌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攀西绵阳南山国际学校银行账户人民币1200万元(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冻结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转移等。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张昌颖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绍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凯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