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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4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祝逸与王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逸,王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3民初4285号原告:祝逸,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王渊,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南路42号1幢二楼、三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88807431E。负责人:许建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雯,女,该公司员工。原告祝逸诉被告王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强盛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王渊在驾照暂扣期间驾驶浙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桐乡市××大道与××大道交叉口地方时,与原告祝逸驾驶的浙F×××××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出具的2017第6076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已支付浙F×××××号翼虎牌客车维修费54044元、施救费650元。另查,浙F×××××号汽车登记所有人为原告祝逸;浙F×××××号东风雪铁龙牌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王渊,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险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但2017年4月11日,王渊签署了《放弃索赔承诺书》,声明对本次交通事故自愿放弃索赔商业三者险。本院认为,原告祝逸损失的维修费54044元、施救费650元,共计54694元,首先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2000元,余款52694元,因被告王渊已自愿放弃保险索赔权利,故应由被告王渊赔偿50%即26347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保险公司称交强险亦免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渊在庭审前无正当理由自行离去,未参加庭审,应当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祝逸2000元;二、被告王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祝逸263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王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强 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钱玲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