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美丽、文福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美丽,文福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7号申请执行人:吴美丽,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户籍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现住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文福命,男,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吴美丽与被执行人文福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赣0124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美丽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文福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美丽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包括案件受理费7300元、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执行费5900元,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文福命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文福命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磊审判员 陈国标审判员 万安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