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二伟与河南惠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二伟,河南惠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587号原告:宋二伟,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范莉,系原告宋二伟妻子。被告:河南惠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6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根芳。委托代理人:张建辉,该公司员工。原告宋二伟诉被告河南惠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宋二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二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二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宋二伟负担。审判员 李忠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南慧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