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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二伟与河南惠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二伟,河南惠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587号原告:宋二伟,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范莉,系原告宋二伟妻子。被告:河南惠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6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根芳。委托代理人:张建辉,该公司员工。原告宋二伟诉被告河南惠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宋二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二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二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宋二伟负担。审判员  李忠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南慧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