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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曹宏林与临夏州夏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宏林,临夏州夏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819号原告:曹宏林,男,汉族,1959年2月27日出生,住临夏市。被告:临夏州夏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振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曹宏林与被告临夏州夏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曹宏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临夏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为股东的临夏州宏涛水利发电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故原告曹宏林的撤诉理由成立,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祁晓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建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