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金京坤、金云第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京坤,金云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京坤,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望江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杨尚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云第,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徐光明,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金京坤与被申请人金云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皖08民终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京坤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贷款不能进行的原因是被申请人金云第提出了承诺书之外的新条件,即要求金京坤先支付他160万元,才同意签字。二审判决书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据贷款事实存在,是强加给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因贷款不能继续而根本举证不能。综上,特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并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90万元的还款责任及全部诉讼费。金云第提交意见称,本院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都是正确的。檀桂林将房屋过户给金云第是为了偿还160万元的债务,与金京坤没有关系。金云第出具承诺函并将房产证借给金京坤,未贷到款的原因是当时贷款政策收紧,不是我方不签字的原因。故请求驳回金京坤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金京坤要求金云第对其承担90万元还款责任的依据是2014年6月3日金云第出具的《承诺》,为了履行该《承诺》,金云第于2014年6月13日将房产证借给金京坤,金京坤出具了《借条》。现金京坤申诉提出:“本案贷款不能进行的原因是被申请人金云第提出了承诺书之外的新条件,即要求金京坤先���付他160万元,才同意签字”,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超出了该《承诺》的范畴。因金京坤在原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未办理贷款的原因是“金永森夫妇不同意或不签字抵押”,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综上,金京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京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芳水审判员 李 蕾审判员 丁绍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焦雁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