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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1066号原告:杨某某,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宏,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霞,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4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经私下调解,被告杨某某已排除妨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彭 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