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云锋与新���区联安建筑机具设备租赁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锋,新都区联安建筑机具设备租赁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4民初1063号原告:李云锋,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汝才,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都区联安建筑机具设备租赁站,营业地新都区新都镇铭章路43、45号1层。经营者:范俊,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营业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负责人:姜晓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霞,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云锋与被告新都区联安建筑机具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联安租赁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成都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冷枫适用简易程序,于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汝才、被告联安租赁站的经营者范俊、被告人民财险成都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云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联安租赁站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1205.33元;2.判令被告人民财险成都市分公司在塔吊综合保险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1日,原告李云锋在成都市保利创智���城工地货车上卸货施工时,被联安租赁站的塔吊撞击,导致原告从货车上摔下来受伤。原告李云锋受伤后被送往四川石油管理局总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5月6日出院,住院46天。2016年10月12日,原告李云锋到四川石油管理局总医院住院行“取固定钉”手术,2016年10月15日出院,住院4天。住院期间,被告联安租赁站垫付了医药费、生活费等110569.85元。原告李云锋的伤情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原告李云锋为八级伤残。被告联安租赁站向被告人民财险成都市分公司投保了塔吊的综合保险。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联安租赁站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该事故是我所有的塔吊造成的。我在人民财险成都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后已经将所有的费用赔偿给原告,请求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我。被告人民财险成都市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有异议。责任根据庭审查明情况依法判决。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费用,医疗费认可64383.28元;支具费不予认可;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且按保险合同约定只应当承担16000元;误工费按照120天计算,标准由法院判决;住院期间护理费按照60元/天计算4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计算49天;营养费不予认可;鉴定费不是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起重机械综合保险单,证明被告联安租赁站与与被告人民财险成都市分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被告质证认为,对起重机械综合保险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应当按照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清单中“伤亡赔偿比例表”来赔偿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即应当按照“九级伤残4%、十级伤残1%”的比例赔偿。本院认为,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清单中的“伤亡赔偿比例表”的约定不明,应视为未约定。对原告李云锋的伤残赔偿金按照九级、十级标准赔偿,即在保险限额40万元范围内进行赔偿。2、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医疗费票据、轮椅等支具票据。被告质证认为,票据金额认可60123.33元,扣除19232.38元的自费药,再扣除免赔10%,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36801.86元;因没有医嘱证明原告需要轮椅等支具,不具有关联性,对该支具费用4259.95元不予认可,如果法院要支持应扣除医疗费的10%。本院认为,关于医疗费36801.86元的承担,被告联安租赁站已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根据其病情需要轮椅等支具是必要的,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该支具费用4259.95元予以认可。3、原告李云锋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证明,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工资收入情况。被告质证认为,对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事故发生经过的情况说明,应该是由公安机关对事故经过进行说明,且双方均未到现场,对该事故发生经过不予认可;原告在工地上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造成事故的塔吊与原告举证的塔吊是否是同一个,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长期居住在城镇,故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工资证明也没有相对应的劳动合同予以佐证,故对其每月7000元的工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系对原告李云锋发生事故的说明,该说明真实有效。对原告李云锋的工资收入的说明,因是成都广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原告李云锋在其单位工伤的情况本院予以确认;但工资收入为“每月都能做满为7000元”的陈述不予认可,其没有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表予以佐证,故该误工收入按照2016年四川省建筑行业的标准44151元/年计算。4、关于护理费,原告李云锋向本院提交了四川石油管理局总医院出院证已载明:“……,卧床休息1个月,加强护理,……。”故本院认可原告李云锋院外护理30天,按30元/天计算。5、关于诉讼费,根据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故本案诉讼费用由人民财险成都市分公司承担。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1日,原告李云锋在成都市保利创智锦城工地货车上卸货施工时,被联安租赁站的塔吊撞击,导致原告李云锋从货车上摔下来受伤。原告李云锋受伤后被送往四川石油管理局总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5月6日出院。2016年10月12日,原告李云锋到四川石油管理局总医院住院行“取固定钉”手术,2016年10月15日出院,住院4天。原告李云锋的伤情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为八级伤残。被告联安租赁站向被告人民财险成都市分公司投保了塔吊的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被告联安租赁站垫付了所有费用。另查明,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民财险成都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对伤残等级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承担的费用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2017年5月22日,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李云锋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十级,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承担的费用为19232.38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联安租赁站的塔吊在作业过程中造成原告李云锋的健康权受到伤害,因被告联安租赁站的塔吊在被告人民财险成都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起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人民财险成都市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李云锋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四川省2016年度相关统计数���,确认如下:1、医疗费60123.3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30元/天×49天);3、护理费3840元(60元/天×49天+30元/天×30天);4、伤残赔偿金119007元(28335元/年×20年×21%);5、误工费16392元;6、残疾辅助器具费4259.95元;7、营养费因无医嘱,本院不予认可;8、鉴定费2700元。以上费用合计207792.28元。由于被告人民财险成都市分公司已垫付了重新鉴定的费用2700元,被告联安租赁站已垫付了其他所有费用,故被告人民财险成都市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负责赔偿给被告联安租赁站181770.8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新都区联安建筑机具设备租赁站181770.81元;二、驳回原告李云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9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李云锋已预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给付原告李云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