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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祥梅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梅,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王祥梅,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春,天长市汊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金龙,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王祥梅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金龙的银行存款、土地房屋、持有股权、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除居住的房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曙审判员 李保林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