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东明县运输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明县运输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东明县昌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明县运输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向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1692701964。法定代表人:唐世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光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广松,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CBD商务内环路*号中油新澳大厦*****层。负责人:马生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同印,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魁,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号曼哈顿广场**号楼907。组织机构代码:77085050-3。负责人:贾晓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喜,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明县昌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黄河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787157801F。法定代表人:尚付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修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永,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东明县运输公司、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被上诉人东明县昌顺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东明县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光明与乔广松、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同印与杨魁、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忠喜、被上诉人东明县昌顺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修华与胡国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东明县运输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81元、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3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田佰旺代理审判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武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