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9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云山与黄绍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山,黄绍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9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云山,男,汉族,1978年11月生,住腾冲市。委托代理人:徐玉连,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黄绍金,男,汉族,1987年11月生,住腾冲市。申请执行人张云山与被执行人黄绍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经审理作出(2016)云0581民初2208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黄绍金位于腾冲市固东镇新街子(土地证号:腾土国用1996第XX号)的土地一宗和地上附属物及黄绍金向腾冲市明光镇沙河村委会承包“老虎咬牛处傈僳地基”2372.8亩山林(林权证号:腾林证字2007第XXX号)80%的份额以2214400元抵偿给各申请执行人共同所有,抵偿各申请执行人50%的债务,本案申请执行人张云山受偿270000元。上述财产抵偿后被执行人黄绍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存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