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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木金、朱少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木金,朱少旋,赖群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民初970号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05264882Q。法定代表人:曾瑞锋,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亚苏,女,该单位下属网点霞寨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蜂,男,该单位下属网点霞寨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周木金,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朱少旋,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赖群林,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木金、朱少旋、赖群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峰、被告周木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少旋、赖群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最高保证借款合同》;2.判令周木金、朱少旋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赖群林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诉讼费由周木金、朱少旋负担。庭审中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依法解除《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2.判令周木金、朱少旋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全部利息;3.判令赖群林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经济责任;4.周木金、朱少旋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7日周木金以种果缺乏资金为由,向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网点霞寨信用社借款50000元,朱少旋为共同债务人,赖群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1月26日到期,借款月利率9.0625‰。借款期满后,经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派员催收未果,周木金、朱少旋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赖群林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周木金承认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目前经济困难,要求延期偿还借款。朱少旋、赖群林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进行了审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贷款债务承诺书》、《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承诺书》、《贷款放款通知书》,上述证据周木金无异议且系由周木金、朱少旋、赖群林各自签名出具,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7日,周木金以种果缺乏资金为由,向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网点霞寨信用社借款50000元,并提供赖群林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朱少旋为共同债务人。双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最高借款金额50000元,借款最后期限至2019年1月26日止,贷款采用一次或分次发放,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借款月利率按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150%,若逾期还款则按月利率加收50%的利息;如遇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月起调整;赖群林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本次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约定于2016年1月27日向周木金发放贷款5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派员催讨,周木金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支付至2017年3月20日止,赖群林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及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权利义务。本案中周木金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经催讨后仍未履行,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周木金向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周木金偿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自认周木金支付利息至2017年3月20日止,该自认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故周木金应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朱少旋作为共同债务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朱少旋系周木金的妻子,签订的《贷款债务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笔债务是周木金、朱少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由朱少旋与周木金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赖群林系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赖群林签订的《保证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赖群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朱少旋、赖群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可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寨信用社与周木金于2016年1月27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二、周木金、朱少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赖群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周木金、朱少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宇彬附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