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小勇与被执行人倪建鑫、江西鑫昌华制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勇,倪建鑫,江西鑫昌华制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5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勇,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抚州市。被执行人倪建鑫,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浙江省湖州市。被执行人江西鑫昌华制丝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工业园区A区,组织代码:74426317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勇与被执行人倪建鑫、江西鑫昌华制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小勇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7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全球审判员 王爱平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