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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焦作市兴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双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兴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双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940号原告焦作市兴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解。法定代表人范小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昌,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双十,住焦作市中站区。原告焦作市兴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双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兴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兴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兴龙物业��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敏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