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7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7845号原告:赵某,女,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女,4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寒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