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任成浩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成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55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成浩,男,朝鲜族,1982年2月6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唐岩,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成浩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5日零时7分许,被告人任成浩酒后驾驶苏A×××××的小型轿车,沿本市秦淮区凤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集庆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被告人任成浩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被告人任成浩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任成浩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47.6mg/100ml。被告人任成浩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成浩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任成浩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任成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成浩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任成浩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成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庆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