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北车(天津)投资租赁有限公司、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车(天津)投资租赁有限公司,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德钢板有限公司,衡水亿通养殖有限公司,秦海江,宋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车(天津)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8幢—1—4—103)。法定代表人董伦云,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华新路东、新区六路南ZB—0001号13幢1层。法定代表人秦海江。被执行人河北华德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葛勇智,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亿通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耿家村。法定代表人袁民,董事长。被执行人秦海江,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宋秀芬,女,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车(天津)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德钢板有限公司、衡水亿通养殖有限公司、秦海江、宋秀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投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