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姜振洲与布和巴特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洲,布和巴特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421号原告姜振洲,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布和巴特尔,男,57岁,蒙古族,农民。原告姜振洲诉被告布和巴特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姜振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振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振洲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姜振洲负担。审 判 长 包 丁 山审 判 员 朝 鲁 门人民陪审员 张格日勒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伊和白乙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