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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姜振洲与布和巴特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洲,布和巴特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421号原告姜振洲,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布和巴特尔,男,57岁,蒙古族,农民。原告姜振洲诉被告布和巴特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姜振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振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振洲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姜振洲负担。审 判 长 包 丁 山审 判 员 朝 鲁 门人民陪审员 张格日勒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伊和白乙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