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名扬汽车配件经销部诉云南昆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盘龙区名扬汽车配件经销部,云南昆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4民初132号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名扬汽车配件经销部,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金星汽配城。 法定代表人:温建方,经理。 被告:云南昆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县旧县村委会南村103号。 法定代表人:余丽。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名扬汽车配件经销部诉被告云南昆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名扬汽车配件经销部以另谋途径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名扬汽车配件经销部申请撤诉,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名扬汽车配件经销部撤回对被告云南昆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名扬汽车配件经销部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普 熙 人民陪审员 杨 静 人民陪审员 郭江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智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