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民申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伟与黄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伟,黄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申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伟,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山,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张伟因与被申请人黄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10民终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伟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张继凯审判员 杨弘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