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16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建军、孙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孙勇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1628号之一申请人:刘建军,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孙勇,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军诉被告孙勇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刘建军于2017年6月26日和27日分别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查封:1、孙勇在本院(2015)固民保字第00117号案件中向本院提供的保证金5万元;2、解封本院(2015)固民保字第00117号案件中查封的刘建军在本院执行款20万元中的18.5万元。刘建军向本院提供了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刘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孙勇存放在本院的保证金5万元停止支付;二、解除申请人刘建军在本院的执行款20万元中的18.5万元的查封;三、解除刘建军在本院(2015)固民保字第00064号中向本院提供的位于安徽省怀远县禹王路东段瑞峰小区2号楼113(房地权怀私字第327594号)房产的查封;四、停止支付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中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