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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96江苏新世界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世界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96号之一申请人:江苏新世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罗湾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42222R。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天目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89047H。法定代表人:戴康福。申请人江苏新世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234万元的财产。担保人陈杰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溧城镇罗湾路140号105、106室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234万元的财产。查封担保人陈杰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溧城镇罗湾路140号105、106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