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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国栋、胡伟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栋,胡伟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5刑初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栋,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缙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缙云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4日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于2016年7月1日被假释。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7日经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被告人胡伟江,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缙云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缙云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7日经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栋、胡伟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飞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栋、胡伟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李国栋、胡伟江窜至丽水市莲都区银苑小区270幢4单元,以攀爬的方式进入六楼被害人章某家中,窃得房间内的一台尼康D7100照相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一台PRAKTI**摄像机(价值人民币487.5元)、一台Cenda数码伴侣(价值人民币100元)、二十一枚有价值的纪念币(价值人民币625元)、六枚外币(其中600韩元折合人民币3.5364元、10港元折合人民币8.904元、2.2欧元折合人民币16.0213元,合计人民币28.46元)、一只牦牛骨手镯、一对银质手镯和一条银质项链等物品(其余物品价值均无法鉴定)。以上被盗物品现均已发还被害人。2.2016年12月14日19时至20时许,被告人李国栋、胡伟江窜至景宁县金农小区8栋2单元,由李国栋技术开锁进入该栋404号被害人彭某家中,窃得房间内两个储蓄罐(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元)和一枚“袁大头”银元(价值无法鉴定,已发还被害人)。3.2016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李国栋、胡伟江又窜至景宁县金农小区11栋,以上述同样的方法进入该栋404号被害人孙某家中,窃得房间内现金人民币108元和两只银手镯(价值无法鉴定,已发还被害人)。4.2016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国栋、胡伟江驾车至云和县。当日1时许,二被告人窜至云和县府前路“云和大酒店”对面人行道上,由被告人胡伟江负责望风,李国栋以技术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叶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众汽车(车牌号为浙K×××××)车门打开,从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同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国栋、胡伟江窜至云和县烟草公司围墙外路边,由胡伟江负责望风,李国栋以技术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兰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众汽车(车牌号为浙K×××××)车门打开,从车内窃得200余个一元硬币、一块大块黄龙石原石、一个黄龙石材质吊坠、三只黄龙石材质手镯、八颗不规则翡翠原石(以上原石、吊坠、手镯价值均无法鉴定,均已发还被害人)。随后,被告人李国栋、胡伟江又窜至云和县公园路96号楼下,由胡伟江负责望风,李国栋以技术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众汽车(车牌号为浙K×××××)车门打开,从汽车的后备箱内窃得六根钓鱼竿(共计价值人民币1567.5元,其中三根已发还被害人,另三根中有一根无法鉴定,其余两根价值人民币591.25元)。2016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胡伟江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国栋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公安机关分别从被告人李国栋、胡伟江住处搜查出部分赃物。被告人胡伟江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另查明,被告人李国栋因前罪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1日被假释,前罪已执行的刑期共计三年八个月零八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栋、胡伟江无异议且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李国栋、胡伟江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章某、彭某、孙某、叶某2、兰某、王某2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云价认(2017)7号、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外汇牌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锡纸一卷、铁质金属二十五根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栋、胡伟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4次,其中3次系入户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1.16万余元,数额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二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伟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栋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撤销假释,将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与本案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5刑更1766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李国栋的假释;二、被告人李国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一年零二十二天,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三、被告人胡伟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四、被告人李国栋、胡伟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99.25元予以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杨剑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廖微微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