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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丁飞与何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飞,何汝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435号原告:丁飞,男,生于1987年3月17日,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斌,青川县乔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汝波,男,生于1991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原告丁飞与被告何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丁飞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飞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丁飞负担。审判员  徐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忠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