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丁飞与何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飞,何汝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435号原告:丁飞,男,生于1987年3月17日,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斌,青川县乔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汝波,男,生于1991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原告丁飞与被告何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丁飞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飞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丁飞负担。审判员 徐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忠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