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耿长军与长春丰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长军,长春丰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长春金达洲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耿长军,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丰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长春金达洲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南线1199号。法定代表人:许九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长军与被执行人长春丰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耿长军与被执行人长春丰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就履行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裁字(2016)第08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耿长军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5执恢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代理审判员 姜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梁庭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