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梁亚妮与王敏侠、陈水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亚妮,王敏侠,陈水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81民初936号原告:梁亚妮,女,生于1967年9月28日,汉族,大专文化。被告:王敏侠,男,生于1963年8月22日,汉族,高中文化。被告:陈水娣,女,生于1963年7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原告梁亚妮与被告王敏侠、陈水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亚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敏侠、陈水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21日,被告王敏侠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260000元,约定月利息15%,期限为一年,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逾期后,被告王敏侠未予归还。因借款时,被告陈水娣与王敏侠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二被告夫妇共同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王敏侠、陈水娣夫妇共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39000元,共计人民币299000元,并从2017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王敏侠、陈水娣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开庭审审理中,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2016年3月21日,被告王敏侠给原告梁亚妮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王敏侠向原告梁亚妮借款的事实。在开庭审理中,宣读了2017年6月15日法庭与被告王敏侠的谈话笔录一份。原告梁亚妮质证称,被告在谈话笔录中所说属实,对此无异议。被告王敏侠、陈水娣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答辩、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敏侠、陈水娣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21日,被告王敏侠向原告梁亚妮借款26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当日,被告王敏侠给原告梁亚妮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梁亚妮现金贰拾陆万元正(260000元)利息15%合计299000元正,用期一年借款人王敏侠2016年3月2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偿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要求被告王敏侠、陈水娣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39000元,合计人民币299000元,并从2017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王敏侠、陈水娣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案件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敏侠向原告梁亚妮借款260000元,约定月利率15%,截至2017年3月21日,利息为39000元,本息合计299000元,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对借款事实亦无异议。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王敏侠、陈水娣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敏侠、陈水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亚妮借款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39000元。本金260000元从2017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85元,减半收取2892.5元,由被告王敏侠、陈水娣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秦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