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洋与王子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洋,王子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吴洋,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王子鸣,男,汉族,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洋与被执行人王子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被告王子鸣偿还原告吴洋欠款105,000元,此款于2016年9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二、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吴洋自行负担。),因被执行人王子鸣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子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王子鸣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子鸣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王子鸣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代理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