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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冀某某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某1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刑初28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冀某某1,男,汉族。2016年7月7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某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冀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冀某某1承揽了山西兆丰铝业公司向山西省鑫宝源能源有限公司发包的小岩沟矿产开发工程,为筹措工程保证金,委托冀某某2(系冀某某1堂弟,已判决)借款,冀某某2伪造了自己向山西鑫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太原奥林匹克花园房屋的签约单和收据,以其为抵押向王某某1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冀某某2将100万元人民币按照被告人冀某某1指示直接汇入山西兆丰铝业公司账户,其余款项自行使用。2014年1月,王某某1因冀某某2无法还款提起诉讼,冀某某2随后告知冀某某1此笔款项为自己伪造购房合同抵押骗取的款项。2015年11月,山西兆丰铝业公司因之前解除与山西鑫宝源能源公司的协议,退还冀某某2汇入兆丰铝业公司的工程保证金。被告人冀某某1明知工程保证金系冀某某2用伪造的购房合同骗取的赃款后,仍然要求冀某某2出具授权,同意山西兆丰铝业公司将此100万赃款转入山西省鑫宝源能源有限公司账户,并于2015年11月13日从100万赃款中支取30万,自行消费使用。2016年7月7日,被告人冀某某1投案自首,将其非法所得30万元人民币退回,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已依法扣押。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冀某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协助转移财物并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冀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冀某某1承揽了山西兆丰铝业公司向山西省鑫宝源能源有限公司发包的小岩沟矿产开发工程,为筹措工程保证金,委托冀某某2(系冀某某1堂弟,已判决)借款,冀某某2以伪造的太原奥林匹克花园房屋的签约单和收据为抵押向王某某1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并按照被告人冀某某1指示直接汇入山西兆丰铝业公司账户,其余款项自行使用,后陆续偿还被害人王某某1利息24.3万元。2015年11月,山西兆丰铝业公司因解除与山西鑫宝源能源公司的协议,退还冀某某2汇入兆丰铝业公司的工程保证金。被告人冀某某1在明知该款项系冀某某2用伪造的购房合同骗取的赃款后,仍然要求冀某某2出具授权,将此100万赃款由山西兆丰铝业公司转入山西省鑫宝源能源有限公司账户,并于2015年11月13日从100万赃款中支取30万,用于工地支出或自行消费使用。2016年7月7日,被告人冀某某1投案自首,将其非法所得30万元人民币退回公安机关。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冀某某1积极退赔被害人王某某1人民币47.5万元,被害人表示对其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7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冀某某1来到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长风责任区刑警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其明知兆丰铝业退回鑫保源公司的100万保证金为诈骗赃款并支取用于工地费用的事实。2、被害人王某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冀某某2使用伪造的购房签约单,将他人所有的奥林匹克花园一套房屋信息伪造成自己的,并用该房屋做抵押,韩某某作担保,向其借款人民币110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其于次日将110万元通过网银转账给冀某某2。冀某某2付过其第一个月利息4万元后,再没有支付过钱款。借款到期后,其通过询问知道了抵押的房屋系他人所有,冀某某2使用了伪造的证件。因其不知道冀某某2涉嫌诈骗,曾于2014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来撤诉。冀某某2于2014年6月26日前分几次共支付其利息24.3万元。之前冀某某1曾经说过房子是他老婆张某某出钱买的,但登记在冀某某2名下,我让冀某某1和张某某过来签字,但他们说以户主为准,期间还和冀某某1通过几次电话。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山西鑫宝源能源有限公司法人。其公司承包了山西兆丰铝业有限公司的盂县铝矿项目,并将该项目的土石方开采承包给冀某某1,该工程于2013年11月份开始施工,至4、5月份因为工程证件不合格停工了,期间冀某某1都在准备工作中。冀某某1曾通过冀某某2给山西兆丰铝业有限公司打入100万元保证金,因为要重新签订合同,兆丰铝业公司将此笔款退还给了我公司。我公司经过冀某某2同意后将该款中的30万元退还给了冀某某1,剩余的70万元被我公司用了。4、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9月份开始,与被告人冀某某2的哥哥冀某某1一起在外地合伙搞工程,后来资金紧张,冀某某1找贷款公司贷款,是冀某某2向贷款公司借的钱,其作为贷款担保人。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位于太原市奥林匹克花园的房屋为其所有。因为需要进行装修,其于2011年左右将该房屋的钥匙给了其丈夫冀某某1的亲戚冀某某2,该房屋一直没有居住,该房屋因其与山西信合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纠纷,已被法院查封了。6、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兆丰铝土矿有限公司任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生产及技术等。兆丰公司在盂县小岩沟有一个铝土矿探矿工程,当时经招投标,姚某某和鑫保源公司的王某某2、徐某某一起合作将工程承包下来。2015年合同到期,解除协议,所以兆丰公司将保证金退回去。该工程于2013年12月份就停工了,公司正在办理采矿证过程中,办理下后优先由鑫保源公司施工。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冀某某1辨认出冀某某2。8、银行转账记录,证实2013年10月11日,被害人王某某1分两次通过网银向被告人冀某某2转账成功110万元。9、冀某某2伪造的购房书面材料。10、冀某某2与王某某1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还款计划等。11、山西鑫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息。12、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鑫宝源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委托书、付款凭证等,证实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冀某某2打入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保证金100万元,已于2015年11月9日转入山西鑫宝源能源有限公司。13、民事起诉状及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裁定文书等,证实冀某某2因向被害人王某某1借款110万元,被害人于2014年1月向本院起诉、后又撤诉的事实。14、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2016年2月22日,山西鑫宝源能源有限公司账户已被侦查机关冻结2.280226万元。15、协议书、授权委托书,证实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冀某某1代表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山西鑫宝源能源有限公司就小岩沟矿产开发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同履约金200万。若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则合同履约金应退还。16、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赃款照片,证实2016年7月7日,公安机关从冀某某1处扣押赃款现金人民币30万元。17、银行流水明细。18、长风责任区刑警队情况说明,证实无法与被害人王某某1提到的证人冀某某3联系,关于向鑫宝源公司调取与兆丰铝业合作协议及解除合同的协议、核实有关保证金问题、入场通知问题、向证人韩某某核实有关问题,暂未能调取。19、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证实张某某与山西信合通融资担保公司的诉讼进入执行程序。20、入场通知书,证实2016年7月25日山西鑫宝源能源有限公司向河北冀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下了入场通知书。21、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2、已决罪犯冀某某2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10日,其以公司资金周转为借口,使用太原奥林匹克花园的房屋购房签约单和收据做抵押,向王某某1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借款后将其中的100万元交给冀某某1使用,其余10万元留作自用,后来支付了王某某120多万元的利息,冀某某1使用的100万元打入了山西兆丰铝业公司的账户上。期间其告诉冀某某1该笔钱是用假协议抵押借来的,冀某某1说工程已经开始了,到时候把钱还上就行。后来冀某某1说兆丰铝业和鑫保源公司解除合同了,要将100万保证金退了,但是他还要和鑫保源继续合作搞这个工程,让其出个授权将保证金退给鑫保源,其就同意了。23、被告人冀某某1的供述,证实2013年时我在盂县承揽了一个工程,因还需要交100万保证金,我就问冀某某2有没有兴趣一起投资。过了几天冀某某2称借下钱了,并按照我的要求打入兆丰铝业的账户。几个月后工地停工,我给了冀某某23万左右的利息。2015年的一天,冀某某2从法院开庭出来,说他做了假合同抵押给王某某1借款,当时我还让他好好和被害人解释,工地开工挣钱了马上还了钱。2015年时鑫宝源公司打电话称要变更手续,需要冀某某2的签字,我去了才知道是退保证金,因为钱是以鑫宝源的名义交的,我本想将钱退到冀某某2处,但鑫宝源公司不同意,为了保证工程的进行,我让冀某某2配合办了手续,将钱退到鑫宝源账户中。过了几天,因我要给工人们发工资,就找到鑫宝源公司拿了30万,其中5万他们扣下了,其余25万部分用于给项目工地工人发工资,部分用于日常开销了。2016年7月20日,鑫宝源公司给了我们一个进场通知书,我的工作队进场工作了四五天,因徐某某被抓工程又陷入停滞。后张某某给我看了兆丰铝业与鑫宝源解除这个项目合作的合同,我才知道合同已解除。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协助转移并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社会调查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冀某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人民币30万元,依法发还被害人王某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容耀民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人民陪审员  马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舒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