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1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陈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17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公民身号码:42232219800312007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336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通过淘宝网平台,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民主路624号华润置地民主路项目高层2号楼栋8层1室的房屋。2017年5月26日,竞买人皮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以3914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民主路624号华润置地民主路项目高层2号楼栋8层1室的房屋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皮某某所有。其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皮智文时起转移。二、买某某皮智文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新审判员 李俊平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冯维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