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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茂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茂权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终209号原公诉机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茂权,男,1993年2月4日出生于龙岩市永定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龙岩市永定区。2014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茂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闽080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许茂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许茂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茂权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许茂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许茂权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茂权撤回上诉。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林昌审 判 员 刘文福审 判 员 曾庆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周宗琪书 记 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