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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志恒与鄂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恒,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8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恒,男,1969年9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闾阳驿镇石堡子村。被执行人:鄂英,女,1980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瓦子峪镇冷家沟村兴隆五金建材商店。本院在执行张志恒与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鄂英于2017年7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志恒10000元,从2017年8月25日开始每月给付5000元,到给付完毕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仅有一处住房、无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义利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