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金亮与陈志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亮,陈志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1104号原告王金亮,男,1963年4月3日生,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被告陈志勇,男,1974年2月8日生,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欣,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亮与被告陈志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亮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亮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金亮负担(已交)。审 判 长 李东生代理审判员 夏 凡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封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