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7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启与孙凤生、彭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孙凤生,彭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970号原告:王启,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木兰县。被告:孙凤生,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木兰县。被告:彭剑波,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木兰县。原告王启与被告孙凤生、彭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王启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孙凤生负担。审判员 韩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丽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