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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3行终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聪、王士章金融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聪,王士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3行终384号上诉人王聪,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诉人王士章,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王聪、王士章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3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聪、王士章上诉称: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作出的沪商市场[2014]579号关于同意“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涉案批复”)是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获得银行开户等服务的审批文件。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存在诈骗活动,市商委没有尽到监管责任。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立案。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11月11日,市商委向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作出涉案批复,主要内容为:你委《关于转报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联合在长宁区设立“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的请示》(长商务发[2014]4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询市金融办意见,我委原则同意“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项目建设方案”。请你们结合落实《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1]61号)及《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第3号令)、《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进一步细化项目建设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争取在本市商品市场体系建设中做出积极贡献。特此批复。上诉人王聪、王士章对涉案批复不服,认为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涉嫌现货原油诈骗,致上诉人损失。上诉人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市商委作出的涉案批复无效;判令市商委撤回涉案批复;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失及维权开支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王聪、王士章的诉讼请求指向的涉案批复系市商委对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关于转报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联合在长宁区设立“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的请示》作出的批复,对上诉人的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忠审 判 员  沈莉萍代理审判员  高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