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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立美与王文圣、李兆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美,王文圣,李兆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489号原告:张立美,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王文圣,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李兆芝,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张立美与被告王文圣、李兆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立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借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2015年2月16日,被告王文圣向原告借款,原告给付其承兑汇票20万元,后被告还款8万元,剩余12万元承诺于2015年3月27日创偿还,但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实际住所地等信息,经本院告知补正后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应当认定为无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人民陪审员 杨恒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栾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