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杨高峰、许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杨高峰,许华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2702号原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开发区三晋国际城2幢535室。法定代表人张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高峰,男,汉族,1978年6月12日生,住山西省洪洞县。被告:许华英,女,汉族,1980年11月24日生,住山西省洪洞县。原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高峰、许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82元,减半收取计1041元,保全费9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若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段文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