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忠滨与北京露菲亚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滨,北京露菲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589号原告李忠滨,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住连城县。被告:北京露菲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三环到四环之间丰台区纪家庙宏光仓储天和家品。法定代表人:吴颖众。原告李忠滨与被告北京露菲亚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忠滨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忠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忠滨撤诉。案件受理费105.98元,减半收取52.99元,由李忠滨负担。审判员 罗 琳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晓晖(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