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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于涛与被执行人任玉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涛,任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2号申请执行人:于涛,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被执行人:任玉龙,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于涛与被执行人任玉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建叶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志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