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陶孝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83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孝华,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前罪判决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与前罪判决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拘役三个月,2017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705号起诉书指控:1、2017年3月下旬一天9时许,被告人陶孝华在本区杨某1斌鑫世纪城,进入欧泉妮丝美容院,盗走失主杨某21的金色Iphone5S手机一部。2、2017年4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陶孝华在本区兰花小区9号附37号电动车门市门口,趁无人看管之机,将失主杨某22放在木凳子上的价值1100元的OPPOR9手机1部盗走。3、2017年4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陶孝华在本区华岩镇锦虹二路,进入和也健康门市内,盗走失主吴某价值2699元的Iphone6S手机1部(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2017年4月24日,陶孝华被民警捉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孝华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799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累犯、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陶孝华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被告人陶孝华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孝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陶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杨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曾钟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