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庆市京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京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253号原告:安庆市京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沿江东路18号阳光花园二期10栋一层12室。法定代表人:程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声发,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进,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原告安庆市京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安庆市京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京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庆市京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振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