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平湖禾平地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平湖禾平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83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八景镇,组织机构代码75676080-0。法定代表人杨小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平湖禾平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黄姑镇周圩集镇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856517938。法定代表人沈全珍,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湖禾平地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于2016年8月23日以(2016)赣0983执保2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平湖禾平地服装有限公司在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账户(账号为20×××19),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该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平湖禾平地服装有限公司在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账户(账号为20×××1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冬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