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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5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颜湘庆与乔金龙、乔佩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湘庆,乔金龙,乔佩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5901号原告:颜湘庆,男,192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君,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金龙,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乔佩军,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金龙。原告颜湘庆与被告乔金龙、乔佩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颜湘庆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湘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040元,由原告颜湘庆负担。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