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恢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林与徐亚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恢475号申请执行人徐林,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春市。被执行人徐亚坤,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林与被执行人徐亚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农民初字第4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亚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林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徐亚坤给付民间借贷款113949.88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徐亚坤分期给付赔偿款共计45000.00元,执行费575.00元由徐亚坤缴纳,被执行人徐亚坤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农民初字第45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全部履��完毕,申请执行人徐林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75.00元已由徐林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45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