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学涛与南彩霞、魏正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学涛,南彩霞,魏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财保4号申请人:郭学涛,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水县。被申请人:南彩霞,女,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被申请人:魏正明,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水县。申请人郭学涛、南彩霞于2017年7月3日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正明在合水县旧城与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拆迁补偿款42万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郭买粉在合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1万元一年定期存单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郭学涛、南彩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合水县旧城与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拆迁补偿款4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220元,由郭学涛、南彩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景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 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