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5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美冠瑞达广告有限公司与苏军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美冠瑞达广告有限公司,苏军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5民初1707号原告:乌鲁木齐美冠瑞达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晨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婷婷,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军红。原告乌鲁木齐美冠瑞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军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乌鲁木齐美冠瑞达广告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婷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美冠瑞达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5.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2.89元,由原告乌鲁木齐美冠瑞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02.8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美冠瑞达广告有限公司。审判员 和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启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