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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秀凤与钱菁菁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凤,钱菁菁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3155号原告:徐秀凤,女,195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钱菁菁,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徐秀凤诉被告钱菁菁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徐秀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秀凤负担。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怡婷、沈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