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17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施光华与被告王萍、江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光华,王萍,江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782号之三原告:施光华,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洲(特别授权),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萍,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江安,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原告施光华与被告王萍、江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施光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4372元,减半收取计7186元,由原告施光华负担。审判员 任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闫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