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81房学喜与陶建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学喜,陶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财保81号申请人:房学喜,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申请人:陶建成,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上虞市。申请人房学喜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陶建成(共有人罗秀苗)所有的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镇天香华庭香榭居XX幢XX室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第XXXX号,保全价值范围60万元)。案件申请费3520元,已由申请人房学喜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