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0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武树国、金华东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树国,金华东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武树国,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被执行人金华东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北,组织机构代码:661705606。法定代表人王进。申请执行人武树国与被执行人金华东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32809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3510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金华东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法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进行了扣划;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通过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茂     弟审 判 员 吴     根     华代理审判员 许长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薛     来     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