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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二勇与王金喜、马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二勇,王金喜,马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838号原告:周二勇,男,1974年8月生于河南省鄢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王金喜,男,1971年11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回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马晓,男,43岁,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原告周二勇与被告王金喜、马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周二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二勇撤回对被告马晓的起诉。审判员  何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冯 杰 百度搜索“”